广西一男子从东莞自驾返乡过年,拼车出事故保险拒赔,法院判了!

Connor 欧易交易所 2025-01-08 3 0

春节将至,又到了全民大迁移的时节。有些人自驾返乡时,选择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这样一路上既有人说话解闷又节约出行成本,但事实上接单“拼车”会有风险。

李四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因为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李四的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

广西一男子从东莞自驾返乡过年,拼车出事故保险拒赔,法院判了!

01“拼车”返乡途中出事故,申请理赔被拒绝

李四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

2022年11月28日,李四为爱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止。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四自驾,接上同在广东东莞市务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四在某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许,李四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小车及路外房屋的围墙、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四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车辆施救费1600元。当时,该公司对维修费用给出14.4万余元的报价。李四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四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李四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02法院裁判:不符合网约顺风车典型特征,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四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无论从生活常识判断,还是对文意的理解,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故,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

但是,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李四驾驶车辆从东莞市回北流市过年,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到容县六王镇,虽然容县为东莞市到北流市的必经之地,但是具体到线路,六王镇并非必经之地,而案涉事故正好发生在省道508线由岑溪往六王镇方向行驶路段。此外,李四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李四应就其驾驶案涉车辆接单载客行为的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合理顺路费用分摊的出行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玉林市中院指出,李四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不久前,玉林市中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综合玉林市中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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