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法院上门执行将被执行人母亲“抬走”,3根肋骨骨折,谁担责?

Connor 欧易官方网站 2024-12-26 7 0

29岁小伙子过年到舅舅家走亲戚放炮,没想到被邻居指控将其停放在门口的小汽车后保险杠炸坏,为此惹下官司以“高盖然性”被判赔两千多元;

由于他没及时履行赔偿责任,法院上门执行,结果言语冲突后其55岁母亲被法院人员“抬出”家门带至法院,后来查出3根肋骨骨折。

“我是被执行人,跟我妈有啥关系,法院凭什么把我妈抓走,还强迫她交案件赔偿金!”事情已经过去两个月,河南获嘉的小赵认为法院强迫案外人履行判决,并致其母亲受伤,明显严重违法,而他多方反映却始终无果。

就小赵反映的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法官和第三方律师,他们分别给出了自己的回应和分析。

事发:被执行人母亲被法院工作人员“抬出”家门,后来查出3根肋骨骨折

小赵今年29岁,是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徐营镇某村村民,平时在郑州打工。

事情起源于2024年大年初二,小赵到舅舅家走亲戚时放了两个“二踢脚”,邻家之后发现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后保险杠受损,查看行车记录仪后怀疑小赵燃放爆竹导致,遂提出索赔,并在之后报警、起诉。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可了原告举证小赵燃放爆竹致其车辆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观点,遂认定小赵燃放爆竹行为导致了邻家车辆受损。最终,2024年6月,法院判决小赵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200元。

新乡一法院上门执行将被执行人母亲“抬走”,3根肋骨骨折,谁担责?

2024年6月,法院判决小赵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200元

据了解, 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在司法领域,该原则作为在证据不足时认定事实的一种依据。实际上,小赵对法院“高盖然性的判决”是不服的,但当时他在郑州上班,对于法律程序也不甚懂,就错过了上诉期以至于判决生效,导致自己成了被执行人,“这个我认了,执行法官也确实联系过我一次,我表达了愿意配合履行判决,但同时跟法官说了我经济上困难的客观情况。”小赵说,双方沟通的结果是,他从外地打工回去以后去法院处理此事。

展开全文

“我怎么也没想到,就这2000多块钱的赔偿款会让我妈替我遭这么大的罪。”小赵介绍,法院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把其母亲刘女士带到法院,以拘留威胁她履行了判决赔偿,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粗暴举动还导致其母肋骨骨折。

小赵说,事发后,他通过母亲的讲述和家里的监控影像还原了当时的情况。

10月23日早上,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郑姓法官一行约20人均身着制服,来到获嘉县小赵家里,“当天我爸老早出去干活去了,家里就我妈一个人。”小赵说,那群人进入他家后,并未第一时间出示证件自报身份,而是先搜查了各个房间,没找到小赵以后就让其母亲刘女士联系他,但刘女士说那个时间联系不上儿子,有人就说“你这样的母亲能教育出什么样的孩子”,刘女士气不过,回了对方同样的一句话,“没想到那人立刻说把我妈带走。”小赵说,对方说其母亲妨碍执法,多人一起将其母亲拖拽出家门,走到门口时还曾致其重重摔在地上,而当时刘女士只穿着秋衣秋裤,还曾表示“不敢了”,但对方说“不敢了也没用”。

小赵向记者提供的一段家中大门外监控视频显示,当天早上约7时18分,多名身着深蓝色西装西裤系着深红色领带的男女出现在小赵家门口,随即进入大门,不久有争吵声传出,随着争吵声越来越近,一名女子在多名男女的拖拽下被抬出门,过程中女子一直发出尖厉叫声,其间确曾坠地一次,随即被人抬起沿着巷子走出监控视野。小赵介绍,那群人随后告知其母亲他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并在将其抬出巷子后“重重摔在一辆法院的车上,并在我妈还有半个身子露在车外时强行关门,过程中车门多次撞到我妈身上”。小赵说,其母亲就这样被带到了法院,被控制期间,其母亲感到身体不适,多次向对方说明,但均被无视,对方还没收了她的手机。

新乡一法院上门执行将被执行人母亲“抬走”,3根肋骨骨折,谁担责?

监控显示,当天早上约7时18分,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将小赵母亲抬出家门

小赵说,在这过程中,他和家人与法院取得了联系,但得到的回复是必须缴了汽车损害案的赔偿金才能放人。“直到那天中午,我妈缴了他们说的‘妨碍执法’罚款和与我母亲无关的案件赔偿金共计3600多元,还写了认错保证书才被放回来。”

新乡一法院上门执行将被执行人母亲“抬走”,3根肋骨骨折,谁担责?

“我妈回家后一直说身上疼,我们还跟法院联系说了这事,但对方态度很强硬拒不沟通。”小赵说,无奈之下,10月27日起,家人带刘女士在获嘉县两家医院分别做了检查,影像结果显示,刘女士左侧第6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骨折,“同时还检查出来腰椎等位置有损伤,但后来进一步检查所幸没有造成骨折。”小赵说,在之后长时间的治疗中,各类费用已经花去数万元。

新乡一法院上门执行将被执行人母亲“抬走”,3根肋骨骨折,谁担责?

影像结果显示,刘女士左侧第6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骨折,小赵说,在之后的治疗中已花去数万元

维权:反映两个月无果,多位中间人数次“调解”称法院愿“救助”医药费

“确诊骨折后再去找法院,他们仍然态度消极,说让找领导反映。”小赵说,自己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曾与执行法官有沟通,并未拒绝履行,他们却将母亲一个无辜的案外人带到法院并强迫她履行赔偿,还造成她骨折,他和家人都认为法院应该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于是,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小赵曾多次找到获嘉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及督查部门,“不是说领导没空,就是相互推诿,态度消极。”

无奈之下,小赵和家人将此事反映到了新乡市中级法院。“我们找了相关的负责人,也在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平台进行了举报。”小赵说,在他多次致电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下,多个部门均曾表示进行核查,但始终没有一个结果。

11月25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上回复称,“收到通知后,获嘉县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对该案件及执行活动进行了评查。经评查,获嘉县法院执行局在办理该案及执行过程中无违法违纪以及信访人反映的暴力执行的相关行为。”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该举报平台上称,他们按照相关规定将举报转获嘉法院院长处置。

小赵还曾将此事反映到获嘉县政法委,“一开始一个工作人员说他们管不了法院,处理不了这事。”小赵说,在随后与中院的多次沟通后,此事的处理被移交回获嘉县法院主要负责人,而小赵曾多次联系获嘉县法院院长,对方始终表示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反馈,随后该院长又称该案已交由获嘉县政法委处理。

“这将近两个月以来,我们一直奔走在各个部门之间,从获嘉县法院到中院,再回到获嘉县法院,从政法委管不了到又转回政法委,一直没有一个部门给个明确的结果。”小赵说,事发后至今,他已经向各级各部门反映了整整两个月,但始终没等来处理结果。

小赵说,虽然对方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但多个“中间人”对此事的调解却一直在持续中,相关通话和现场录音显示,其中不乏小赵父亲的同学、村干部甚至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多次向小赵及其父亲表示,本来小赵有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所以不应把事情闹大,而法院方面是基于执行此前判决才造成对其母的伤害,所以愿意以司法援助的方式补偿医药费,“但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费用不包括,因为不是补偿。”一位中间人如是说。

质疑:当事人认为执行人员粗暴执法,涉及多项违法

小赵称,事发后,虽然法院方面一直不承认自己违法,但就他们的所谓执行过程,他曾咨询律师,律师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做法涉嫌严重违法。

“首先,执行法官在未出示工作证和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我家强行搜查是违法的。”小赵说,法院工作人员在搜查过程中以“妨碍执法”为借口,使用暴力将案外人强行带走控制,没收手机,以“办理拘留”等行为威胁其母亲缴纳案件赔偿金,并对其造成身体伤害,都涉嫌严重违法。

另外,小赵还表示,获嘉县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在事情发生后,没有对执行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更没有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其下属执行法官的违纪问题、对人造成伤害行为,没有尽到督查和处理的职责,法院督查部门对于法院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对人造成伤害行为不处理,有“包庇”偏袒的嫌疑。

回应:多部门未正面回应,当事执行法官称赵母行为妨碍执行公务

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先后尝试联系涉事多个部门负责人,均未能获得正面回应。

12月23日上午,记者首先联系到了获嘉县人民法院院长,表达采访意图后,对方表示她需要先行了解此事,随后会有人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接到该院的正式回应;记者多次联系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方回复信息称稍后回电,之后并未回复;记者又尝试联系获嘉县人民法院另一部门负责人,对方始终未接听电话。记者还曾多次联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姓部门负责人也未果。

同日,记者联系了获嘉县政法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先行了解,而后回复称他们不便接受采访。

“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事情我们院也正在处理中。”最终,记者联系到了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郑法官,他明确表示,赵母当时妨碍执行公务了,而且法院工作人员有全程记录,“我们集中执行的时候,去拘传赵某某(小赵),在拘传赵某某的过程中,他妈已经妨碍我们执行正常的公务了。”但郑法官并未进一步说明赵母如何妨碍公务,表示若媒体需要更进一步了解情况,需要联系该院宣传部门或者办公室。

律师:当事人是否妨碍执法是关键,若不构成妨碍执法,法院需赔偿、担责

“关键要厘清小赵母亲是否构成妨碍执法,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倘若真如法院执行法官所言小赵母亲构成妨碍执法,那么即使在执法中造成小赵母亲受伤,法院也将不担责。相反,如果小赵母亲不构成妨碍执法,而法院执行法官在拉拽小赵母亲中致其受伤,法院需向小赵母亲进行民事赔偿,而且针对执行法官存在暴力执法的情形,可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从现有信息看,小赵所述的监控视频以及小赵的自述,还有法院对于小赵母亲妨碍执法尚未出示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对此的回应尚不明晰,据此,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核查小赵母亲妨碍执法的相关细节,继而回应公众关切,给当事人一个权威说法。

赵良善表示,针对小赵母亲代付小赵执行款一事,如果小赵母亲因涉嫌妨碍执法,为了息事宁人,或者为了保全自己,自愿代付执行款的,那么法院对此并无违法之处。相反,如前所述,如果小赵母亲不构成妨碍执法,而法院却以此作为要挟,倒逼小赵母亲代付执行款,那么小赵母亲可依法追回,并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制执行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执行义务人的涉案财产,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赵良善说,针对小赵母亲缴纳罚款一事,如果小赵母亲涉嫌妨碍执法情况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小赵母亲罚款并无不妥。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如小赵母亲对此罚款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赵良善建议,如果小赵及其家人对于执行法官的一系列执法行为产生质疑或不满,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请求检察院监督等方式维权,进而消弭疑虑。

(华商报大风新闻)

评论